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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欠缴路边临时停车费,不再纳入个人征信
发布时间: 2023-11-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拟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逾期未缴、欠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不再把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修订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三款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

第十八条 第三款

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的原因导致无法成功扣费的,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

据了解,此次深圳拟集中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深圳市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文,属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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